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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在司法实践的认定

 论文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0/3/6 16:58:44   

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作案方式上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中间借贷式诈骗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不仅有借条,还有一部分归还借款行为,身披“合法性”外衣,以借之名行骗之实,被害人往往误以为是民间借贷,没有报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案例: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在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家人生病需要钱、儿子出国需要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以借款之名对十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为继续实施诈骗,曾归还部分欠款或者签订还款协议,截止案发共骗得钱款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后用于个人赌博、偿还高利贷、购买大额彩票等,短时间内挥霍一空。部分被害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让王某某还款,案件虽然胜诉了,但是王某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而且态度恶劣。被害人在对其催计债务的过程中王某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微信把对方拉黑、虚构自己在外地等理由搪塞被害人,对被害人有言语威胁、恐吓等,甚至还有殴打行为。

一、借贷式诈骗不能有效打击的原因

(一)借贷式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以借款的名义,部分还签订了借条、还款协议等,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着欺诈等情形,一般人难以区别,即使有法律知识的人,也很难清晰区分,这给借贷式诈骗犯罪的产生提供了隐蔽性,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二)被害人往往误以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通过自己催讨债务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案件胜诉了,损失也很难挽回。有的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耽误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严重影响了打击的效果。(三)侦查机关取证难。在借贷式诈骗中,被害人往往是因为实在没有办法才报案,报案时间相对滞后,而且行为人到案后往往辩解称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提供借条、还款协议等客观性证据材料,其外在表现形式更有利于行为人,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犹豫不决,有一定的办案压力。

二、如何准确认定借贷式诈骗,正确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

司法实践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关键点。借贷式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借款的时候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借款只是为了诈骗得逞虚构的幌子,而民间借贷主观上不具有非常占有的目的,借款人在借款时一般会明确告知借款的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但是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会以借条、还款协议、具有部分还款行为等来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为正常民间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实际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来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行为人借款时虽然经济状况不佳,有一定债务,但往往具有正当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借款的总金额在自己的还款能力范围之内,借款只是解决暂时的经济困难。但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往往没有正当职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反而大量向人借款,而且借款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实际的还款能力。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王某某在借款时就已经债台高筑,而且还没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来源,但还是不停的向大量借款人借款,而且借款金额远远超出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二)行为人借款时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在正常民间借贷中,行为人为了获得债权人的借款,一般会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借款用途告诉债权人,很少会采用欺骗等手段。虽然有的时候也会采用部分欺骗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可以顺利借款的目的,例如保证自己的归还能力等,但这些欺骗手段对行为人最终的还款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诈骗行为。但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为了诈骗得逞,往往会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各种理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借款”。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王某某在向十余名被害人借款时,无一例外的都虚构了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儿子上学急需用钱等理由,让被害人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误信行为人有急事,最终上当受骗。(三)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等行为。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行为人借款时会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签订借条的过程中会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但是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会利用假的身份信息、假的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诈骗既遂后便隐匿行踪、销声匿迹,使被害人无法找到。有的行为人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是谎称自己拥有房产、豪车等资产,在骗得钱款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手段来隐匿行踪。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王某某谎称自己拥有几十万的赔偿款,而实际上属于其本人的只有几千元赔偿款。(四)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行为人借款后一般都会按照借款的约定用于资金周转等正常用途,虽然借款人有时候有小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约定的用途,但其大部分资金还是用于约定的正当用途,也就是其主要用途没有变。但是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借款后往往不会按照约定用于正当用途,反而会用于赌博、还高利贷、挥霍等非法用途。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王某某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儿子上学急需要用钱等理由借款,但是实际借到款后均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非法行为。(五)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有部分行为人确实会出现不能按时归还或者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但是其产生原因往往是投资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并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款。但是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往往是不想还款或者拒不还款,即使有小额的还款行为,签订还款协议等,也是行为人为了进一步诈骗被害人或者防止事情败露的拖延行为。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王某某在无法按期归还的情况下,通过向被害人小额还款,进而对被害人进一步实施“借款”诈骗,以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六)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行为人在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或者无法归还借款时,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分期付款、财产抵押等方式来还款。但是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则会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会对被害人采取各种理由来搪塞,或者逃避隐藏起来,或者拒不还款,态度恶劣。例如王某某诈骗案中,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王某某要么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要么拒不还款,并称自己坐过牢什么事不怕,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甚至对少数被害人还有殴打行为。

三、如何有效打击借贷式诈骗犯罪

(一)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借贷式诈骗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借贷式诈骗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鼓励群众在发现疑似被骗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震慑想通过诈骗犯罪获得不义之财的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从而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二)加强重点培训。通过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对借贷式诈骗的认识和固定证据方面的相关要求,从而准确区分出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被害人报案时能及时立案,明确取证方向,及时固定证据,为后一步的有效打击打下基础。(三)把握实质,准确区别借贷式诈骗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通过对行为人借款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借款时的理由以及后期的实际用途等综合判断,以此来治理打着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行业乱象。

参考文献:

[1]王治强.借款诈骗认定难点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36).

[2]何磊.借贷式诈骗的司法认定[J].2015.7.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

[4]李天奇.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J].2019.6.

作者:洪建英 许燕锋 单位: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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