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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异常与国家利益博弈的哲学思考

 论文栏目:哲学理论学论文     更新时间:2012/11/4 14:33:13   

作者:郭刚 侍晓倩 单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随着科技的猛进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处于不同价值观、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地域的人们,日益卷入一个相互依赖的全球网络之中,不断享受着高科技和相互合作的成果,同时也在不时忍受着全球化引发的一系列“危机性事件”,共同承担着自然界的“惩罚”,目前最令人关注的便是气候变化问题。它是一种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愈来愈受重视的含有科技性、基础性而急需在当前以及未来不断加以解决的,并越来越受国际社会关注的共同问题。鉴于此,注重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一致协议,共同抵御气候变化给人类造成的损害,具有重要的国际战略意义。然而,当今世界仍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平衡的状态下,各国从各自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解决人类共同关心的气候变化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气候变化已经从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成为国家利益博弈的焦点。

一、气候变化在国家利益扩大化的基础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正当学者们在谈论如何科学利用人类共有资源(openaccessresource)———大气之际,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最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因为气候问题最终会落实到人的生存问题上来。鉴于此,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专门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发布了题为《2007年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的影响、适应和脆弱性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全世界大部分海洋和五大洲的自然生态体系都显现出了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全球变暖将使地球上数十亿人面临水和食物短缺的局面,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也将增加。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报告结论之一是,在未来的60—70年内,气候变化会导致大量的物种灭绝。如果全球平均气温上升1.5—2.5摄氏度,20%—30%被评估过的动植物物种都可能濒临灭绝,而人类社会可能难以适应因气候变暖而带来的冲击。该报告是迄今为止联合国针对气候变化发出的最强烈的警告,其结论得到所有国家和政府的一致认可,并将成为联合国今后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目前,全球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地气候变化异常、全球气温上升、极端灾害频发等现象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成为国际谈判、合作互动的基础。一些诸如洪水灾害、河流污染、水资源匮乏、沙漠化、沙尘暴、土壤侵蚀和地方空气污染等紧迫的环境威胁对人们的生存有明显和直接的影响,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对于人类的发展来说迫在眉睫。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威胁更长久、更严重,也是造成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并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是国际利益干涉、协调的基石之一。归根结底,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加强气候变化的研究、商榷及国际间的合作显得极为重要。鉴于此,全球举行了众多世界性的会议商讨气候变化问题,世界经济论坛、G8+5领导人会议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了控制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条款。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如何消减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减轻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在会议结束后,这一任务已经有了一定的部署。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领域的主要话题。

二、利益共享并维护国家利益,是目前各国处理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利益最大化是各国博弈所追求的目标,但利益共享是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和底线。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所明确规定的控制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条款,以及各国政府首脑所达成的协议,专家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没有实现利益共享是现实合作中产生分歧的症结之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正是博弈论模型。博弈论模型研究在国际气候公约谈判中能够使各国利益达到社会整体最优,渐趋消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达成一致的协议,缓解气候变化,以便控制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了控制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条款,各国应积极参与控制气候变化方面的事务,并通过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是环境问题,根本上是发展问题,这是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的G8与五国领导人对话时阐明中国政府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时提出的观点。发展问题实质上是利益追求问题,围绕此问题展开各国际经济集团的利益纷争。每个国家在全球利益分配与控制方面都是理性的,都在努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从利益共同体的设定出发,制定出各国能够普遍遵循的框架,即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坚持广泛合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综合治理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走了一条只考虑当前需要而忽视后代利益、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道路。近百年来,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扩大的态势,全世界每年排放到大气中的CO2、CO、CH4、SO2等逐年增加。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超过了大气的自净能力,影响了大气环流的自然平衡,增加了局部气候条件变化的不确定性。当前通过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球扩散。由于国家与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摆脱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现实,不得不面临资源被进一步掠夺、环境被进一步破坏的严峻局面。由于人类燃烧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向地球大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对气候产生巨大的影响,再加上世界人口不断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日趋加剧,各国经济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人类在面对和处理极端气候事件时的脆弱性也在不断增长。这些都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以控制、支配自然为目的,以自然的“征服者”的姿态来改变地球,使我们的家园变得满目疮痍的结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必须要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但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及国家集团间的利益冲突上升为主要矛盾,而利益共享是不同国家合作的基础。其中,国际气候公约就是各方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相互斗争、相互妥协合作的产物。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便出现外交上的不断交涉,环境外交就是此问题的产物,表现为大国或强国对全球环境机制中领导权的争夺,环境市场中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博弈等方面的较量。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通过环境外交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同时,发达国家以破坏环境为理由,反过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气候变化谈判焦点最终落在能否在未来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占有优势,体现出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科技等综合实力上的较量,影响着国家间的技术合作程度和经济贸易紧密程度,关系到未来各国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

三、从国际立法角度管理气候变化,成为国家利益追逐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各种危机在增加,各国均已进入危机的高发阶段。有效、及时地处理各种类型的危机,是各国政府乃至国际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是对各国政府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而且关系到利益的分配,世界和平的维系以及全球的长治久安。在某些领域以立法形式加强合作,成为各国的愿望。气候变化不仅仅是自然力的作用,很大的原因在于人为因素。特别是气候变暖问题,是全人类活动造成的,全体地球公民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区别在于责任大小不同。随着温室气体特别是CO2浓度在大气中的增加,地球气候系统的自然变化率逐渐加快,地球表面平均温度和海平面均呈现上升趋势,极端气候事件(如强降水和干旱)的强度和发生频率在全球许多地区不断攀升。减缓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职责。人们渴望通过立法加强减轻气象灾害风险的国际合作,促进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活动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践相结合。目前,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共同”,是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责任应对气候变化;所谓“有区别”,是指由于历史累积的排放不同、当前的人均排放不同、发展阶段和国情不同、能力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应承担的义务和应采取的措施也是不同的。这一原则反映了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差异,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只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才能全面地、公平地履行自己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从长远的视角而言,从国际立法角度,加强国际间的通力合作,延缓气候变化,应该做到以下三方面。首先,加强各国之间在气候变化管理研究方面的交流,相互学习,彼此借鉴;其次,加强各国之间与国际组织之间关于气候变化管理的合作互助、资源共享,包括人力、物资、知识等;最后,加强减排和节能意识,减缓气候变化,加强环境保护,遏制危机的蔓延与发展。总而言之,制定真正行之有效的遏止气候进一步恶化、保持大气资源良性循环的立法措施是极为重要的。正是由于地球的整体性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性,才使得世界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能够达成较多共识,易于进行合作。因为只有合作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更有利于实现各国的国家利益。国际公约、协议的合法性意味着各国对该组织、团体权力的认同和支持,对既定规则和权威的自觉认可和服从的良好状态。组织要代表各国的意志(公意),为实现公共利益而满足各国的要求和愿望,实现利益共享。各国与该协议的互动性越来越强,联合国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公共问题,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才会具有更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同样,各国只有参与到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去,才能达成与该组织的良好合作,才会主动对管理结果和自身负责,这是国际公共管理事务政治合法性的必然趋势。中国政府本着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在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做出了积极的表态,提出了有效的应对策略。只有更好地理解中国气候政策的变化,才能明白发展中国家更广泛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潜力,以便清除其中的障碍。中国在气候方面遭受的灾害是巨大的,面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是认真的、诚恳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是可取的。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人类环境问题的大讨论,早在1990年便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并随后建立了工作组,负责气候变化的影响评价,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做出策略回应。而且,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一直是积极主动、活跃度高的参与者。

四、气候变化引发国家利益博弈,同时力促世界各国加强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促使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背景下,在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发生的巨灾,不可避免地会给周边国家或全球的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带来严重危机,产生国际性的影响。例如,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美国,造成世界原油价格急剧上升。此外,跨国界的自然灾害还因灾民流动而引起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扩散,威胁周边国家的社会稳定。所以,国际危机国内化、国内危机国际化的情况将越来越多,有效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危机势在必行。因此,近年来世界范围频发的巨灾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说明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在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上出现趋于合作而又互相牵制的现象,但却展现出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气候变化是全方位、整体性的国际问题,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等基本特点,不是某一个国家单独就能够解决的,必须力促各国寻求合作。而且,这同时决定了在国际社会中,不可能依据各国的实际标准制定相关的法则,即所谓的一个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其次,各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理因素的差异,要求人们相互合作,进行广泛的气候监测等研究的交流,掌握充分的气象信息,以便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共同探索有效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办法。再次,由于发展理念的差异和利益趋势的不同步,造成各国对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立法架构和实施意见时有冲突。为了协调各国意志,克服政治观念、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唯有合作,才能有效地保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的顺利实施。因此,只有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才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当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同样或类似问题时,最佳解决方案便是国际合作。

五、气候变化的继续升级,将打破国家间政治冲突之壁垒,趋向“大同”治理

《京都议定书》的最终签订和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既说明了国际社会在控制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上的合作与牵制,同时又展现出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全球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随着气候变化的继续升级,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将打破国家间政治冲突的壁垒,趋向“大同”治理。在当今乃至未来,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的问题将引起人们更多的注意,不仅未来的治理和恢复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投入,而且人类的关注程度必定会逐渐加强。一旦生态和环境超出一定的破坏程度,那么,对人类,甚至对一切生物而言,都将会大难临头。到那时,以智力最优者自居的人类的本能就是如何生存下去,想尽一切办法来保护环境。环境对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而言,都是生命的第一要素,环境给生物直接提供了生存环境和养料。有理由说,气候变化的继续升级是打破国家间政治冲突壁垒的直接动力。因此,在目前,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是打破国家间政治冲突壁垒的主要人为因素。非政府组织更加关注气候变化问题,他们关心的不再是短期的盈利问题,而是人类自身的生存问题,考虑的是长远的利益。可以说,企业、商界已经开始积极行动起来,在投资上考虑长远,而不仅仅考虑短期盈利;而且,这些单位着手组成非政府性跨学科组织,开展诊治气候变化活动,积极推动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政府建言献策,共同关注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不断调整生产结构,以实现发展低碳经济,走保护生态的环保型发展道路。总之,从国际危机的角度而言,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各国有着共同的利益;从解决国内危机的角度而言,国与国之间达成科技合作协议,有利于科技水平的提升,减少危机的发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现实的问题在于,不少国家陷入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的怪圈。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不仅急切呼吁各国政府都要加大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增进国际交流,加强政府危机管理的多边合作和国际合作,还要号召全球各国的民众尽快寻找办法,提高对气候环境危机的认识,深化对全球变暖问题的研究,为人类共同的利益而携手共进。这是保护我们生存家园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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