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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工作科学性提升措施

 论文栏目:刑法理论论文     更新时间:2020/3/19 11:52:53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刑法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在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期,要增强刑法的职能,优化社会治理模式,保证刑法工作的科学性。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刑法的立法特色、目前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刑法工作的有效途径,从而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刑法;工作;科学性;措施

一、刑法的立法特色

(一)拓宽新领域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不断完善,扩大了处罚范围,突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增设了与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犯罪内容,成倍扩大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由于传统刑法是以针对个人犯罪为主,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很多犯罪是由集团分工合作实施的,其社会危害更高,因此需要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优化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针对有组织犯罪增设相应的罪名,保证刑法惩治的适应性。(2)将某些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定义为犯罪的实施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并且将信用卡伪造诈骗的预备行为也进行了犯罪定义。(3)增设了相关法定刑罚较轻,但是社会管控面较广的罪行。例如将扒窃、入户盗窃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完善了现阶段的处罚内容。

(二)转变法益观

通常情况下,有法益受到侵害时,刑法权才能够启动,进而转变成积极的法律保护。因此,现阶段我国立法工作需要积极评估未来可能出现的法益侵害行为,并降低相应的入刑标准。例如,《刑法修正案(9)》将煽动组织恐怖活动进行了定罪说明,依靠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外界对于构成要件扩大化所做出来的批评,同时针对某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也进行了量刑规范,重视法益的抽象危险。另外,我国的刑法从保护个人法益转向维护社会法益。例如,《刑法修正案(8)》中规定了针对危及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抽象犯罪行为,不需要收集证明,只需要提供类型化的危险存在证据即可。这一举措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避免了嫌疑人通过律师辩护无罪释放的情况发生。

(三)赋予新机能

我国频繁的刑法立法活动充分表现了刑法的主动干预性、工具性和保护机能。政府依据刑法按照市场运行秩序进行有效管控,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解释对经济环境中的犯罪进行追究和处罚,同时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刑罚增加,及时回应了社会群众的呼吁。我国司法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变得更加紧密,使刑法依附于行政法上进行先行判断,对逃税等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决定,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机能范围。

二、现阶段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不断完善,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来看,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刑法以单行刑法的模式出现,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典。第二阶段,刑法以刑法典、附属法典的形式出现,提升了刑法工作的灵活性与稳定性,并调整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针对领域。但是这一阶段的刑法法典还不能满足经济改革下的社会现状,依旧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第三阶段,单纯依靠刑法法典进行刑法工作,虽然这一阶段颁布过一部单行刑法,但是随后被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所取代。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是摸索尝试而形成的,这也使得我国立法模式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刑法的权威性。

(二)单行刑罚立法模式存在弊端

现阶段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依旧采取单一型的方法,通过刑法典立法与刑法修正案相结合,但是这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单一型刑法立法模式囊括了所有的刑法典,导致条文过多,刑法体系臃肿,灵活性较低。同时,单一型刑法立法模式需要将附属刑法归纳到最新的新法典中,刑法典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对刑法典进行频繁的修改,会妨碍我国国民的行动自由,所以这也会造成刑法修改越来越频繁,刑法典的稳定性不断降低。另外,我国立法部门为了配合其他司法部门进行相应的法制工作,通常会排斥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模式,容易出现新法典的空白罪状。尽管空白罪状并不违反刑罚法定的原则,但是却不利于司法工作的范围确定。我国刑法修正模式作为唯一的新法典补充形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阶段的立法工作需要,一些条例的增减活动还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会降低刑法典的体系性和稳定性。

三、提升我国刑法工作科学性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各立法模式相互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仅仅采取单一型的刑法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阶段我国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单一型刑法立法模式不能囊括所有的犯罪,会导致我国刑法工作与社会脱节,不能有效地进行量刑法定。因此,需要发挥各种刑法立法的优势作用,建立优势互补的立法模式,要保证我国法典的稳定性,不断巩固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单行刑法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针对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例如,金融类犯罪、环境类犯罪等。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有着更强的广泛性和专业性,适用范围较广,能够有效的适用于侵害行政法、经济法等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起以刑法典、单行法典、附属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提升我国法典的包容性与适应性。

(二)调整刑法结构

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应当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形势,要提升社会的治理能力,与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相适应。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调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我国刑法结构做出了调整说明,保证了刑法结构的合理性与适应性,形成了各刑种间的有序结合,预防性非刑法措施不断完善的格局,以便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与惩罚犯罪功能。首先,应当调整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关系,要适应我国刑法惩罚的实践要求,平衡制度中的相关因素,既要保证刑法处罚的严厉性,同时也应当保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要完善数罪并罚制度,要保证各刑法执法制度的有效落实。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的处罚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近几年我国刑法增加了关于最高刑的相关说明,明确了数罪并罚的具体要求。《刑法修正案(9)》明确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执行标准,使得同刑种、不同刑种的处罚要求都能有效落实。另外,要完善刑法制度,保证监禁与非监禁处罚方式的有效结合。管制是我国主刑中的非监禁刑法,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刑法的教育性。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中的监督、考察的工作流于形式,影响了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8)》总结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经验,明确了判处管制犯罪的具体要求。这对于完善我国刑法效果有着重要意义,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刑法的约束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降低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几率,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及时修改并补充有关犯罪规定

首先,要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积极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运行的基本秩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新问题,因此我国应当针对现阶段的市场问题,出台相应的刑法补充说明,要补充规定妨害外汇管理犯罪,要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加骗购外汇罪、逃汇罪等法种,并且要充实证券期货犯罪规定,对我国期货交易市场中的犯罪做出具体的刑法要求,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操纵交易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我国的刑法工作应当与时俱进,要从以往的实践中吸取经验,不断完善各刑种的具体内容,要及时回应社会的不同声音,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要基于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完善刑法法典,优化刑法的处罚内容,考虑我国各地区司法工作的具体特点,提升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的协调性,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刘志伟,袁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见[J].法学杂志,2015,36(10):1-10.

[2]陈兴良.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述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4):179-188.

[3]张翔.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J].法学研究,2016,38(04):41-60.

[4]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J].政治与法律,2017(03):35-49.

作者:范兰景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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