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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研究

 论文栏目:法律援助论文     更新时间:2020/3/6 16:35:15   

摘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群法律援助协作,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无疑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平安法治长三角建设、促进长三角区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等方面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长三角区域城市群“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加强长三角区域“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援助”;长三角区域;协作

2018年10月,沪苏浙皖司法厅(局)签署合作协议,深化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区域合作,共同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建立平安法治长三角区域,为区域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区域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困难群体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尤为重要,也对区域城市群“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群“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的意义

(一)是实践长三角区域发展规划,共推高质量平安法治长三角建设的重要方面

《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安徽实施方案》按照《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完善区域一体化网络布局,推进合肥、芜湖、滁州等城市与上海、南京、杭州等智慧城市统一建设标准、实现数据端口开放互通,建设一体化公共应用平台。《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关于共同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的合作协议》商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在信息化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领域,逐步实现信息数据资源一站式共享共用。这就要求长三角区域法律援助协作工作应紧跟一体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打破行政壁垒、部门壁垒,畅通信息通道,找准提升工作切入点,充足人员、经费配置,在区域“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增速、提质方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的必然要求

区域省市在落实《意见》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实施“互联网+”法律援助行动,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工作协同。可见,加强“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选项和提质点。

(三)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成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随时随地随身”的服务。因此,长三角区域“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的推进工作无疑关系着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

二、目前长三角区域城市“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的现状

(一)区域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已经建立,一体化进程逐步推进

从1999年皖、苏、沪等12个省、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签署《法律援助协作公约》,开展省级地方间(包括所辖的县、市、区)法律援助协作,规范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始,到2003年全国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逐年推进,2018年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共推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会议召开,进一步商讨加强沪法律援助协作工作。经过数十年实践,长三角区域法律援助协作从上层设计到组织实施,异地协作机制已经建立并得以不断完善,协作渠道不断拓宽,协作内容不断丰富、协作方式不断创新,实现了扩大民、行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与公检法工作衔接、申请渠道、咨询服务全覆盖、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应用的建设目标。

(二)长三角区域城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日趋完善

合肥市应用“合肥通”APP,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的查询、上述事项预约申请办理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查询等功能,与政务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手指点点”“一网通办”的便捷功能。沪苏浙皖各省市网络服务与窗口实体服务、“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互应互动,实现法律援助线下线中线上提速服务。

(三)法律援助保障机制日趋完善

长三角区域省市法律援助基本上都纳入了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加上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基本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全额保障。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除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外,区域省市均建起了志愿律师库,招募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了有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志愿律师为法律援助办案主力军,公证员、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立了律师资源调配机制,支撑律师资源不足地市办理案件的人才储备。

三、长三角区域城市“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现状分析

1.从一体化进程来看,沪苏浙法律援助协作开始较早,在标准化、信息化、协作内容等方面较为同步,而安徽较晚加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进程,与沪苏浙存在一定差距,安徽省内地市之间同样存在一定差距。2.从协作内容方式来看,仍以出具协作函等书面形式操作为主,对象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工伤事故等案件,异地调查取证为主要协作内容。区域城市间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协作较少。3.从互联网应用来看,沪苏浙皖之间互联网操作层面上仍未建起互联共享,仍存在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不到位,部门壁垒未打破,导致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程序复杂,影响了服务效率,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协作的效率。基层则存在互联网应用率低,与省市级存在差距。4.组织区域城市间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交流培训较少,可能因经费和名额限制的原因,部分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更主要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从未参加过关于法律援助协作方面的培训,向先进省市观摩学习的机会更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管理层和业务层对协作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5.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尤其是县以下法律援助工作站多由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兼任,法律服务单一,专业化协同性差,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建设的需要。

四、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的探索

(一)定位一体化,构建更完善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长三角区域发展规划目标清晰,任重道远。应认识到三省市在经济、法治、人文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要从理念上牢固树立长三角区域城市协同理念,深入开展协同研究,丰富载体,创新内容,在一体化目标指导下进行科学的分工合作,加强各“都市圈”、“发展带”城市之间的交流。在原有省际间、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会议、协议基础上,加入全部长三角26个城市,可以“都市圈”或“发展带”为单位,构建更紧密的联动协作机制,定期交流,细化分工,补齐短板,缩小差距,保质增速,加快一体化建设进程。合肥作为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省会城市,在建设平安法治长三角、完善“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方面更应主动作为,对标沪宁杭,携手芜、马等省内其他地市与沪、苏、浙城市对接共建。

(二)畅通互联共享,实现法律援助协作便捷高效

运用互联网技术正是为了突破传统人力模式不能跨越的地域障碍和无法给予的高速便捷模式。必须有高速先进的网络环境支撑,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库供给,有专业缜密的管理员维护,有认真负责的法律服务人员去操作,突出异地协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加速硬件建设。与电信网络等部门深度合作,加大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为互联网通道增容提速,特别是加大基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网速慢、内存小等硬伤问题。逐步打通长三角区域城市间政务服务系统和法网、法律援助操作系统的技术壁垒,实现区域间互联互通,一网通办。软件系统跟上。升级原有城市政务服务系统和法网、法律援助操作系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运行模块,优化云计算,扩充大数据,提升人工智能,使之更方便操作应用,加快实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的资源共享交换,加强与公安、人社、民政、司法的信息共享,加快或简化办案手续、程序。健全并及时更新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库,如民政部门的困难群体人员信息库、婚姻状况信息库等,保证查询数据准确,办理程序便捷。

(三)拓展协作事项,实时更新目标时期内法律援助协作新内容

丰富、更新协作内容,除转交城际间法律援助申请、核实当事人经济困难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内容外,根据法律援助协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增加案件信息交换,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资源调配、质量结果综合评价等合作事项,保障区域城市在中、远期规划时限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等方面逐步同步。打通区域间城市互联互通后,逐步实现区域城市间法律援助的转交申请、核实经济困难情况、审查案件、查阅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资料、同行评价等网上办理。实现进一步降低时间成本,节约人力资源的同时抓牢质量监督、跟踪回访、总结经验及学习借鉴,最终优化办案效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四)推进人才建设,壮实法律援助力量,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通过对口支援、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弥补区域部分城市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短缺的现状势在必行。应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可以区域城市轮流或多部门牵头,采取集中培训、实地观摩、座谈交流、学术研讨等多形式在学习和互相学习过程中,牢固树立区域城市各级法律援助参与者,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共推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提升“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的主人翁意识,打破传统观念,突破思维局限,一是为建设献计献策,二是熟练掌握互联网操作技术,提升“互联网+法律援助”管理和业务水平,三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水平。为“互联网+法律援助”协作工作的普遍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0)第二部分,法律援助工作[J].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0:144.

[2]周依尔.打破行政壁垒,实现长三角社会治理一体化[J].社会科学报,2018(1636),第3版.

[3]刘彤.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J].中国司法,2008(3).

[4]吴宗耀,封旺.中国法律援助发展报告(2017年度)[J].人民法治,2018(Z1).

作者: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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