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术杂志网

人民主权准则涵义与其实现问题

 论文栏目:宪法论文     更新时间:2012/7/3 9:33:07   

一、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它排除了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具体又派生出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机关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的行为即为非法和无效;政府或国家机关根据人民通过法律的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政府或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受到人民的监督。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述。[1]尽管人民主权的思想和与之相关的实践,在人类社会中早已出现,但真正开始从理论上来阐释人民主权的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他曾直接提及了人民主权的问题,并强调了人民主权的重要地位。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成为一种理论。根据他的学说: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统治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奠定了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179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一般都承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将其作为他们民主制度的一项首要原则。

我国宪法中也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①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为什么现代各国都把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其主要原因是人民主权原则作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人们反对专制统治,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产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在我国,人民主权的原则也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

二、当前制约我国人民主权宪法原则充分实现的几个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人民主权宪法原则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一)人民主权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具有民主内容的基本制度体现出来,并予以保障,而人们对以人民主权原则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晰,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制度在很多地方还不很完善

虽然很多人对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众人之治”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为何要实现民主、何为现实生活中的民主、如何实现民主等有关民主制度的很多基本内容和具体问题并没有更深入的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使得人民主权的思想和宪法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纸上。即便是在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已有的为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如违宪审查制度的虚置、人大代表作用的有限性、选举在很多时候仅仅具有形式意义、人民(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仅停留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或仅具有理论意义等都在不同层次上制约了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宪法仅仅是一部国家的组织法。宪法规定着国家权力的产生方式,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国家权力的制约等。然而,它主要记载的应当是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序性规范。只有这样它才能为宪法规定的实体内容的具体落实指明道路和创造条件。而在我国宪法中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程序性制度和具体操作方式很不完善甚至缺乏,这也影响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对此已有学者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比较而言,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区多远。问题是,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却一直残缺不全。”[2]正是这些具体的制度的缺乏导致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仅仅存在于专家的理论层面上、人们的肤浅认识中和印刷精美的纸张上。这主要是因为,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是确认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但它并未解决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问题,在实践中很多时候人民仅有权力之“名”而无权力之“实”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保障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愿运作的制度的缺失。

(二)我国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和违宪审查及处理机制,这不仅影响到了宪法制度的具体落实也影响到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

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命运与规定该原则的宪法的命运息息相关。宪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宪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决定着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能否得到实际有效地落实。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如何?宪法的作用和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宪法遵守和执行情况,而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又依赖于宪法的监督机制和对违宪活动的审查与制裁机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有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制度,但由于这一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违宪审查的主体方面、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等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之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缺乏。因而严格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现行宪法实施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由于最高权力机关在行使违宪审查方面不尽人意,几乎没有行使过违宪审查权,……”[3]这些正是人民主权原则并未得到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中国有违背宪法的事例,却无宪法诉讼的客观现象,也有人指出:“在新中国几十年宪政史上始终存在着任何一个讲究宪制与法制国家所没有的奇异现象: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又一部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在公开场合全国上下又好像都不存在违宪行为,哪个国家机关和哪个国家领导人都不违反宪法,不存在为实施宪法而引起的任何争论和纠纷,当然也更不存在由谁来裁决这些争议和纠纷是否合宪的权威机关。一句话,建国以来没有一件宪法诉讼案件,也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宪法诉讼活动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长期以来,什么是违宪或合宪的界限不清,其后果是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在全国公民心目中江河日下,公民的宪法意识日趋淡薄,许多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甚至有人认为它没有什么意义和用处。”[4]公民对宪法的这种冷漠态度不仅由于对宪法内容失望,而且是对宪法的有效实施的状态失去了信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状况下怎么能使宪法规定的原则得到落实呢?

(三)人民主权原则必须以法治作为其实施条件和保障手段,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本身还正在进行之中

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条件,它承认了民主政治的原则、规范;规定着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实现民主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同时还为民主政治提供着有效的保障措施。在新中国实践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上,由于忽视了保障民主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给我国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教训非常深刻。对此后来的学者深刻地分析道:“毛泽东同志的误区在于他只注重民主的最本质的属性(即人民当家作主),而忽略了要实现这一本质,必须借助于一系列的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忽略了对于人民权力实现方式以及监督方式的制度性探索;认为用‘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方式就可以解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问题。”然而“不幸的是,毛泽东的民主观是排斥法制、无视秩序的‘大民主’观,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形态便是‘人人起来负责’,‘人人都来管理’的混乱无序状况。这种‘大民主’观及其实现方式—群众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导致了一场全国性的大灾难。”[5]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受传统“礼法文化”和“权力至上”等观念的束缚,这不仅影响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也最终影响到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

(四)民主思想的缺失、公民意识与理性精神的匮乏和公民政治素质的欠缺等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相对于人的行为来说,人的思想和意识具有先导性和根本性,人们的主要活动都是在其一定的思想和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一个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通常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对民主政治的内心需求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和信念。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和长期封建专制统治形成了人们被奴化的惯性,加之受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既缺乏政治参与的思想意识,也缺乏政治参与的习惯,当前我国有关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又伤害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虽然现在孕育专制统治的自然经济土壤和封建专制政治制度早已离我们远去,但原有的经长期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和思维定式依旧在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因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和深层心理背景的思想观念,一俟形成,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性质和自我延续的功能,即使当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消失,它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在无形中左右着人们的行为。”[6]人民主权的主体是人民,但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的集合体,因而人民主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公民成为国家主人和公民主权。而作为人民成员的公民“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摆脱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独立人;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政治权能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的政治权利(权力)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之中的;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进而积极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尊重和遵守经合法程序制定的、体现人民意志和权益、旨在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的法律、法规;服从经有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以及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8]真正地、理性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人民能否真正成为国家主人、能否真正主持起国家权力,根本取决于人民(公民)的素质。因为“要有健全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有怎样的人民就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就只能有怎样的国家。举一个极明显的例子,有今日英美德法之人民才有今日英美德法之国家,有今日中国之人民也只能有今日中国之国家。”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国家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成员的结合。[8]人民(公民)的素质决定国家的命运,同样人民(公民)的素质也决定着自己的命运。

三、当前在我国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应当做好的几项工作

应该说,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原则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在理论上涉及到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实际操作上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构建、涉及到公民素质的提高等诸多因素。本文仅从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入手探讨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原则要作好的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应该说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来说是符合人民主权原则要求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需要认真加以解决。”[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很多具体制度和落实措施还有很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果不对这些内容进行完善或改革最终会影响到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在人们的心灵深处,特别是在一些党政领导人员的心目中,并没有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看成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论上或法律上的地位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相去甚远,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仅仅是在法理上得到承认。因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难以树立起来,甚至于在有些时候还成为党委和政府的附庸。人民主权已成为公认的一项国家原则,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但如果说人民行使权力的组织机构的权威无法建立,何谈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所以说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已成为当务之急。

2.按照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在行使立法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逐步创造条件和完善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广泛参与。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人大的权威不够有外界的原因,但与人大自身的原因也密不分,特别与人大监督不力和没有很好的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的权力有直接的关系。在监督过程中除要运用法律规定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听取专题工作汇报、询问、评议工作、执法检查、视察工作等软性手段外,还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许可的如质询、撤消、调查和罢免等刚性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职权,在当前“必须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加强制度建设,把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职权具体化,把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程序化,建立协助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专门工作机构,保证人大监督职权落到实处。”[10]

3.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体保证和载体,只有有了科学、完善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人民才能有条件、有机会来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因而只有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专职化的委员,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和加强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等才能使人民主权的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4.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改善人民代表的队伍结构,建立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尽管从理论上讲,人民主权的原则包含有人民人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行使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却无法做到人人去直接管理,而具体的做法就是人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进而组成政府代表人民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因而人民代表就成为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媒介和中介环节,人民代表素质的高低、人民代表队伍结构的状况直接决定着他们能否真正代表人民准确地行使国家权力。不可否认,当前在我国“素质低的人民代表也大量存在。有些代表只是某一方面的模范、先进人物或积极分子,并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也有些代表虽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很好,却从来不敢在上级领导面前表达不同的意见。”[11]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这种状况不改变就很难保证人民代表能真正代表人民有效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人民代表要切实起到代表人民的作用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人民代表真正了解人民的心声和想法,这就要求人民代表必须深入人民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建立人民代表与群众相联系的制度,就是用制度和法律的方法把人民群众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固定下来,从而使人民代表能够真正地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确保人民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

(二)完善选举制度,真正实现选举的民主方式和选举结果的民主要求相统一

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它的合理运作是民主政治建立与发展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现代社会中,选举制度已经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普通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虽然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仅限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但在实践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应当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在我国以选举法为核心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的要求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却有很多与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相适应的地方,很多方面还需要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加以改进。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以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因而选举制度的建立和选举权的分配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不同利益主体对政治参与的需求,还应当缩小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等。[12]尽管我国选举法规定在候选人提名上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很多都采用了等额选举的方式(特别是在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上),由于在这种方式中“自上而下地指定候选人的现象严重,选举人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不多,因而难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影响了民主的实现”。[13]因而真正实现差额选举,建立并落实差额选举的选举制度和合理、正当地确立候选人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导致选民热情不高甚至低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候选人不是选民真正中意的人,以至选民觉得参选不参选,选谁与不选谁都一样,这也是现在中外一个普遍的现象,投票率的低迷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有力阐释。”[14]除此之外,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其他具体内容如选区的划分、选民的登记、候选人的介绍形式、计票和确定选举结果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扩大基层民主,培养公民意识和理性精神,调动人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和主动性

基层民主是指在社会基层组织中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中的各个成员都能平等、自主地参与本组织中的各项事务。社会基层组织是构成社会有机整体的基本单位,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活动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基本条件和环境。能否在社会基层组织中实现民主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大厦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因为它是基础,缺少它民主大厦就缺少根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曾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为了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基层民主的落实,我国又在宪法中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除此之外,我国在其他很多地方也探索了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并取得积极的意义。尽管如此,我国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方面并未真正落实基层民主。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到了人民群众对民主的信任和尊重,也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民主的热情和积极性。由于基层民主实施的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应该说在基层实现民主并不难,而且本身也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条件,如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等。因而我们应该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在基层真正落实“人民当家作主”,通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来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积累民主管理的经验和培养民主精神和民主习惯。因为民主不能建立在没有经验的传统之上,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只能让公民在参与基层组织管理的过程中一点一点地培养起民主意识和公民精神。

(四)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宪法规定

宪法权威的建立和宪法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而宪法规定的落实在一定意义上又取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违宪事件被宣布为非法或无效。宪法落实的情况也决定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情况。在我国尽管宪法也有违宪审查的规定,而且“违宪的情况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现实的存在着。”“但尚未发现有一件法律一种行为被宣布违反宪法。”[15]正是由于我国违宪审查工作没有落实或者落实的不彻底,致使宪法的权威性没有真正的发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命运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及一个普通单位的内部规定。因而在我国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当前最紧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或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实实在在地开展起违宪审查工作,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纠正现实生活中违反人民主权原则的事件发生。当前在完善违宪审查方面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通过完善违宪审查机构解决违宪审查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加强宪法监督工作应当借鉴外国的一些有益经验建立具有较高政治地位的专职宪法监督机构或违宪审查机构来专门开展违宪审查工作。二是拓宽违宪审查的范围,全面纠正违宪现象的发生。依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局限在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各种决议的合宪性;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合宪性和国家的主要官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三个方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违宪现象进而侵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行为并不局限于上述三个方面。拓宽违宪审查的范围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侵犯人民主权原则加以纠正,切实保证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落实。三是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机制,将违宪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中。以司法有特有的公正性、权威性来保证人民主权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

(五)坚持依法治国,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通过法治来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通过党的领导来组织和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已被正式载入我国宪法,这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依法治国具体是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运行。法治的表面含义是法律之治,而在本质上却蕴涵着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因素。因而“法治主义国家也是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国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16]法治和法治国家以人民主权为原则、以人民作为主体,其理由还在于“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17]当前在我国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就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同时,在当前涉及或者影响到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又不容回避且必须理顺的关系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二者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来代表人民并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原则不相和谐的地方,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素质和能力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比较严重。”[18]因而,为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就必须准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

学术网收录7500余种,种类遍及
时政、文学、生活、娱乐、教育、学术等
诸多门类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宪法论文
@2008-2012 学术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主机备案:200812150017
值班电话
0825-6697555
0825-6698000

夜间值班
400-888-7501

投诉中心
13378216660
咨询电话
唐老师:13982502101
涂老师:18782589406
文老师:15882538696
孙老师:15982560046
何老师:15828985996
江老师:15228695391
易老师:15228695316
其它老师...
咨询QQ
89937509
89937310
89903980
89937302
89937305
89937307
89937308
业务
综合介绍
在线投稿
支付方式
常见问题
会员评价
官网授权
经营许可
关于我们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人员招聘
联系我们